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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戚持枪杀人自首赔偿获轻判

2017年12月2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在公众场合公然持抢杀人,只是为了帮亲戚报复有积怨的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5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一支自制单管猎枪与亲戚宁某等人从浦北县小江镇交易场地下商场台球室玩耍。当晚23时许,被害人陈某、伊某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台球室门口,被告人罗某误认为陈某、伊某是与宁某等人有积怨的某村人,即持猎枪向陈某、伊某射击,致陈某、伊某头部中弹倒地,被害人陈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被土制砂枪或猎枪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罗某作案后携带猎枪逃离现场,并将该枪支归还宁某,宁某将该支猎枪转交宁某伟收藏。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宁某伟家中查获该支猎枪。经检验,该支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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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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