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知名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法律文集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保障性住房
刑事法规
建设工程
交通法规
合同范本
合同法规
合同知识
交通肇事
事故处理
刑事案例
房产法规
交通安全
刑事动态
最新文章
法律意见书
公租房申请资料 经济适用
最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需要交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规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是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处理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
2018年2月1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
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
杨丽华
[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zmls.com/news/view.asp?id=905113182984
[复制链接]
杨丽华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高速轿车掉头引发车祸怎么判罚?哪些情况下可以暂扣
交通事故伤来八级能赔多少钱?私了交通事故协议的内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死一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
两车交通事故对方车轻微损伤如何处理 车险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抓人么?人伤交通事故对方有保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