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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2018年5月1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 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