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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救护车延误导致伤情加重,谁负责?

2024年8月25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车祸救护车延误导致伤情加重,谁负责?

此类事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确定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失,即是否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急救义务,导致救援不及时。还需要评估该延误行为与受害者伤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能够明确救护车的延误是由于管理不善、人员疏忽等原因造成,且这一延误直接导致了伤者伤情恶化,那么救护车所属单位或其管理人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遇有交通堵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其通行。”

无责方需支付救护费部分吗?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无责任方是否需要支付救护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一般而言,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护费用如果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原则上不应承担包括救护费在内的任何赔偿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任方通常无需直接支付救护费用,这些费用应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或在特定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

车祸后救护车延误导致伤情加重的责任问题,需具体分析延误原因、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综合评判责任归属及赔偿事宜。受害者有权依法寻求赔偿,而相关责任方也应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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