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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2013年4月24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惯例,只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才会在批捕后移送市级检察院,然后由该院提起公诉。据透露,“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批准逮捕张明宝,一般最终量刑会很重,但并不意味着张明宝一定会被处极刑,最终量刑还要由法院裁定。”
  记者连线
  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定义上的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区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在《刑法》中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故意犯罪。施建辉指出,两者除了定义上的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七年。
  据悉,张明宝“醉驾”肇事后的第四天晚上,江苏展开了一场全省范围的“醉驾”突击检查。当晚全省共查获人员633名、醉酒驾车人员69名,拘留67人。“醉驾”人数如此之多,对这一危害为何长期难治?施建辉分析指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最严厉的处罚不超过罚款500元、暂扣驾照3个月。“这点处罚对‘醉驾’司机的惩戒性还不够。”施建辉说,一些重大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件也都与酒后驾车有关,对此必须予以最严厉的处罚,才能有效地预防这些案件的发生。
  据记者了解,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对“重”一些。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对酒后驾车行为严格禁止。只要是酒后驾车,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也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判刑,并处以罚金、吊销驾照等处罚。有些国家规定,酒后驾车被吊销驾照后终身不得申请驾照。这些严厉的规定,是预防酒后驾车及发生交通肇事的有效措施。
  施建辉说,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普遍过轻,就连酒后驾车处以罚款拘留的规定也未得到严格执行,造成酒后驾车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有的简单调解赔偿了事,有的判个缓刑了事,这不仅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还纵容了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执法及司法的社会效果差。
  “应修订《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施建辉指出,应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比如将一般交通肇事罪确定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交通肇事中驾车第一次撞人后不停车,因逃跑而连续撞人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同时,《法》也应修订,对酒后驾车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罚款金额,延长扣证期限,在处罚“初犯”、“累犯”和一段时间内的“重犯”方面,还要在措施上进行细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