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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哈市宣判首起赔偿案件醉驾肇事有保险也白搭
2013年5月5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前提。然而,驾驶员在醉酒、无证等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员醉酒驾车,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车主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哈市作出的保险公司对醉驾后果不予赔偿的首起判决。
【案件回放】
2007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民史某为其经营的捷达出租车同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交强险保险合同,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2008年3月25日,史某雇的驾驶员宫某醉酒后在301国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经尚志市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2008年6月27日,史某及宫某同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协议,共赔偿17.5万元。法院判处宫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随后,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1万元的医疗费。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以司机宫某系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史某不服,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史某的诉讼请求。史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对此,律师李滨表示,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驾驶员醉酒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垫付义务,而且对于垫付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费用,也不负赔偿责任。而该案的终审判决,标示着当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成定论。
文章来源:
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
杨丽华
[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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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dyzmls.com/news/view.asp?id=75289118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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