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知名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关于继续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014年2月11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6]81号),《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继续执行,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表式与上年相同。
  从2006年看,报表报送情况比较好的有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江西、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市,另外,《房屋概况》报表基本按时报送的有重庆、内蒙古、辽宁、江苏、广东、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但部分省市还存在报送滞后、报表不全、指标缺项、数据失真等问题。
  房地产统计是研究制定公共住房政策、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组织落实。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按照《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报送建设部的统计报表须加盖厅局公章。
  为确保房地产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指定一位同志为房地产统计联络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房地产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请各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直接报送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康  颖 010-58933066,fdc@mail.cin.gov.cn;
      郭新安010-58934123,gxa@mail.cin.gov.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6]81号)
     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范围
     3. 房地产统计联络员报名表
   注:房地产统计报表的电子表格可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主页上的统计专栏“房地产信息报送问答”下载,网址:www.realestate.gov.cn。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6]8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6]30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二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为保持政府统计信息的协同性,此项调查取得的有关数据,请在公布之前与我局及时进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