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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长

2014年9月2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072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文喜,男,54岁(1952年11月6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下会村农民,住该村大北梁61号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文喜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胡文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文喜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文喜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文喜撤回上诉。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7)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丽佳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代理审判员  麻学军
二ΟΟ七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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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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