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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游先超犯盗窃罪一案

2014年12月26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先超,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鸭田镇游家村5组。2009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先超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简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教书、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先超在2007年1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在隆回县境内盗窃作案,被告人游先超为主作案2次,涉案金额8354元;参与作案5次,涉案金额55 226元,合计盗窃数额63 5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1月30日晚,被告人游先超伙同杨文武、谭绍荣、张志辉、游军、夏绪平(均已判刑)、谭亮(在逃)等八人窜至金石桥镇洞下村马路边。由谭亮爬上电杆剪断电缆线,被告人游先超等人在地面卷线,盗窃300米100×2×0.4型号电缆线、169米20×2×0.4号电缆线,销赃得赃款2000余元,被告人游先超分得赃款200元。经价格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05元。
2、2007年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游先超伙同杨文武、谭亮、谭绍荣、张志辉等八人窜至金石桥镇游家桥村路边,由谭亮爬电杆剪线,被告人游先超等人在地面卷线,盗窃660米100×2×0.4型号电缆线、300米50×2×0.4型号电缆线,销赃得赃5600元,被告人游先超分得赃款700元。经价格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 681元。
3、2007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游先超伙同张志辉、谭绍荣、谭亮等八人窜至隆回县鸭田镇李子坳村6组公路边,由谭亮爬电杆剪线,被告人游先超等人在地面卷线,盗窃hya2-0.4型的电缆线300米,销赃得赃款3600元,被告人游先超分得赃款400元。经价格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11 601元。
4、200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游先超伙同谭绍荣、谭亮等六人坐彭忠安(另案处理)的面的车窜至隆回县罗洪乡罗洪村的马路边,由谭亮爬杆剪线,被告人游先超等人在地面卷线,盗窃hya2-0.4型的电缆线316米,销赃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游先超分得赃款400元。经价格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18 180元。
5、2007年2月12日,被告人游先超伙同谭绍荣、张志辉、谭亮窜至隆回县小沙江镇居委会一组,由被告人游先超用打火机烧线,盗窃杨亲华一台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570元。被告人游先超销赃给叶祟云(另案处理)得赃款1000元,自己分得300元。
6、2007年3月5日,被告人游先超伙同张志辉、谭绍荣窜至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栗木村,盗窃沈海燕一台新陵150型两轮摩托车,由谭绍荣以1150元价格卖给邹长华,后该车被追回退还给沈海燕。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170元。
7、200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游先超提议,伙同张志辉、谭绍荣窜至金石桥镇工商所地下室盗走伍杰绚一辆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4784元。张志辉销赃后,分给被告人游先超赃款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先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郭松明、胡勇、邹玮珑、伍杰绚、杨寨华、沈海燕的陈述,证实了各自丢失电缆线及摩托车的事实;2、同案人杨文武、谭绍荣、张志辉、易勇超、游军、夏绪平的供述,证实了伙同被告人游先超盗窃电缆线及摩托车的事实;3、价格鉴定书,证实了盗窃物品的价值;4、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人受刑事处罚及被告人游先超盗窃的事实;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游先超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先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游先超为主作案2次,金额8354元,对这二次盗窃作案,被告人游先超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盗窃金额负责。参与作案5次,金额55 226元,对照全案,被告人游先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游先超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游先超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先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简 向 荣
审 判 员 罗 教 书
人民陪审员 马 道 发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优

文章来源: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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