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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谁来付?
2015年2月18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道路交通法颁布以前,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责任尚未认定,可以先由一方预付医疗费用,待事故处理完毕再结清。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都有预付医疗费的义务。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的抢救中,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投保的责任限额,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此后,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
文章来源:
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
杨丽华
[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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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dyzmls.com/news/view.asp?id=8101222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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