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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5年2月20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第字3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小卫(曾用名高小伟),男,22岁(1984年6月15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9年8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卫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小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小卫于2006年9月23日17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元昌玻璃公司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王大小(男,20岁)放在床上的裤兜内现金人民币80元和邮政储蓄存折盗走,后到北京市昌平区邮政储蓄所从该存折中盗取人民币1000元,后被抓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小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大小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证,工作说明,照片及被告人高小卫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卫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小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卫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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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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