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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015年5月6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21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帆,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原系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家园店员工,住(略);现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6月1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第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帆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帆于2007年6月10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高家园小区106楼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家园店内,趁店内员工下班之机,将该店办公室内的方正牌E350型电脑主机2台、方正牌E350型15英寸液晶显示器1台、明基牌17英寸液晶显示器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300元)盗走,并将物品销赃。被告人吴帆于同年6月13日4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立才、王淑红、冯立君、郑剑、郑晓杰、刘晶、张辰赫以及吴利杰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发票、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帆目无国法,为谋私利,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帆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贾丽英

 

 

二OO七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砺兵

 


文章来源: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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