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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晖犯故意杀人罪

2016年1月29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晖(曾用名蒋梦琪),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巫山县庙宇镇东门街109号。2005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吕万清(系蒋晖之母),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巫山县庙宇镇东门街109号。
指定辩护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芳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晖、法定代理人吕万清、指定辩护人向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定辩护人向东提出,被告人蒋晖作案时刚满十四周岁,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30日21时30分,被告人蒋晖晚自习放学回家后,由其父亲蒋碧全(本案被害人)陪同,在蒋晖的卧室搞学习。后蒋碧全得知其子蒋晖近日数学考试只得了30多分,十分气愤,便用扫帚打骂蒋晖,并罚其跪在地上看书,并坐在旁边的椅子上边看书边守着。是日23时许,蒋碧全坐在椅子上慢慢地睡着了。被告人蒋晖心想:父亲为什么经常这样打骂自己?他越想越想不通,便起身从书架下面的柜子里拿出一砍刀,用力砍在蒋碧全的后颈部,致蒋碧全当即倒地。被告人蒋晖见其父在呻吟,害怕其父亲起来后又来打自己,便又用手中的砍刀对蒋碧全一阵乱砍,致蒋碧全当场死亡。被告人蒋晖的母亲吕万清听见声响后来到蒋晖的房间,发现蒋碧全已死亡,准备报案,被蒋晖以自杀相威胁阻止。吕将此事告知亲属,由亲属报案。后经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蒋碧全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头部造成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万清、徐家洪、吴扬六、李志元、蒋北方、杨毅、陈勇、吕万荣、吕国金、吴扬超、刘均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死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巫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鸦鹊岭派出所证明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指定辩护人向东提出,被告人蒋晖作案时刚满十四周岁,且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案发后,蒋晖的亲友主动报案,应认定被告人投案自首,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昌培
人民陪审员 左明权
人民陪审员 熊善翠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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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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