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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016年9月23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导读:本文概括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相关知识,针对交通运输肇事的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该负何责等内容作出详细的讲解。
许多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逃离现场,主观恶性重,对社会影响较大,因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由于肇事后逃逸是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界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修订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哪些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之一”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包括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是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条件下与其他反映肇事者人身危险性或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情节相结合,纳入交通肇事罪范围的五种情形,包括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
文章来源:
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
杨丽华
[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zmls.com/news/view.asp?id=86128599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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