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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色诱陷传销点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2017年4月8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男子遭色诱陷传销点

据三河警方介绍,1月7日,陈某的父母来到三河市公安局报案称:1月3日,家住北京密云县的陈某告诉母亲去三河市的燕郊镇找一个朋友后便失去联系,其父母怀疑陈某很有可能是被某个传销组织控制。

接到报案,执勤民警立即展开调查,25日民警在燕郊镇某村将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2天的陈某成功解救,并捣毁传销窝点,拘留非法拘禁陈某的嫌疑人张某某、庞某某。

据陈某称,1月2日,陈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一名叫张某某的女子,俩人在微信中聊得甚是投机。第二天中午,张某某称要和陈某谈恋爱,并约定见面地点在三河市燕郊镇的某村,陈某按照张某某所说的地点欣然赴约。到达燕郊镇后,陈某才知道张某某谈恋爱是假,要其加入传销组织是真,他立即予以拒绝。张某某在多次劝诱陈某加入该传销组织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便与庞某某通过语言威胁、轮流看管的方式,限制陈某人身自由,直到三河警方找到陈某那天,陈某已经被张、庞二人非法拘禁22天。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庞某某对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张某某与庞某某二人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陈某被女网友骗去传销,女网友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行为涉嫌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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