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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的处

2017年9月1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涉及外国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下同)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理程序.
  第二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的处理,适用本处理程序。
  第三条处理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应按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决准确。
  第四条涉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人员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以及涉及其他外国籍人员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市公安局交通处、外管处负责。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的处理,由事故或违章发生地的公安分(县)局交通队负责。
  第五条所有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在必要时,市公安局交通处均可直接处理;对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的受理发生异议时,由市公安局交通处指定某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受理。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时,交通处、外管处协助指导处理。
  第六条涉外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处应及时电告市局外管处,外管处在接到电告后,应予协助处理。
  第七条涉外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
  (一)涉外交通事故发生后,值勤民警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并设法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应留下标记),寻找证人,同时请当事人出示证件,记录备查。
  (二)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在接到值勤民警或其他人员的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查明当事人身份,随即报告交通处、外管处,并认真及时地做好现场勘查、照相和其它取证工作。
  属交通处处理的涉外交通事故,交通处接报后应派员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做好先行勘查工作。
  (三)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请其在现场陈述事故经过,如其拒绝陈述,应记录拍摄其有关证件号码,在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予以放行。对个别确有紧急事情的可先予放行。如因事故勘查、取证等工作需留置其车辆的,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如其拒绝的应予放行,事后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当事人以及驾驶使、领馆车辆的中国籍当事人的事故现场调查,按现行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但需留置使、领馆车辆的,须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需通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当事人核实事故情况时,市公安局交通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如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其他人员前往或提出书面答复的,应当受理;如当事人不提供任何情况的,交通处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对其他外国籍当事人的事故调查,按现行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调解过程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出具全权委托代理书和能证实本人身份的有关证明。
  第十条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外国籍当事人,在事故未结案时欲离沪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身份,由事故处理机关会同市外办或市局外管处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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