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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刑期计算到“月”

2017年11月28日  花都区知名律师   http://www.dyzmls.com/

  1月1日,量刑规范化在全国施行,1月2日上午,洪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运输毒品罪中,法官向

  2013年7月底,余某与闫某在某戒毒所自愿戒毒时相识,后两人一同前往山西省朔州市购买麻果290颗。两人到武汉火车站后,准备乘动车前往宜昌,余某在通过安检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裤裆内查获毒品塑料袋包装红色药片疑似毒品颗粒物290颗。闫某逃走,后在余某等人协助下被公安机关抓获。闫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曾向两人出售毒品的上家。

  根据省高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应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五克增加一年刑期。余、闫两人运输的毒品为25.19克甲基苯丙胺,应以7-8年为量刑起点,法官选择7年作为量刑起点,增加的15.19克毒品可增加刑罚量3年,据此,两人的基准刑为10年。

  主审法官董菲介绍,再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整,余某系累犯,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余某和闫某均有立功表现,可减少20%以下基准刑,二人均自愿认罪,可减少10%以下基准刑。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洪山法院对余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闫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文章来源:花都区知名律师
律师:杨丽华[花都区]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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