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公司资不抵债难以为继,不思转变经营思路重夺市场,却自开“良方”虚构事实骗取资金。近日,四川省宜宾县呈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力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咨询成都律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宜宾县法院分别判处罚金100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20万元。
2009年9月,宜宾县呈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力银在公司大幅亏损、资不抵债情况下,虚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信任,以需流动资金经营为由,将公司全部资产以及个人按揭购买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鑫福公司,由鑫福公司为其担保,申请到银行贷款3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2010年10月,因呈祥公司停产,鑫福公司被迫代为偿还贷款本息310万余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间,邓力银以公司需要流动资金进行周转为由,采用高于银行利息的手段,非法吸收宜宾威力化工公司职工和其他社会人员200余万元存款,案发时仍有160余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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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